第一条 为了满足教学、科研、会议等需求,提高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会议室使用效率,充分发挥会议室的功能,特制定此办法。
第二条 会议室设专人管理,钥匙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。行课期间,由班级负责人准时开关门,管理好会议室内的设备,以确保教学计划的正常进行。
第三条 中心成员因课题讨论等使用会议室,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中心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登记(如经手人为学生需要提供一卡通或学生证予以证明),由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协调使用。
第四条 学校其他部门(人员)因教学、学术讲座(必须提供学校同意开展学术讲座的证明)等原因需要借用中心会议室,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中心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登记(如经手人为学生需要提供一卡通或学生证予以证明),以便于安排。
第五条 如果出现同一时间段同时需要使用会议室的情况,原则上应优先满足中心的工作需要或中心专兼职老师的需要。
第六条 使(借)用部门(人员)在使用会议室前应前往中心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。
第七条 会议室使用期间,使(借)用部门(人员)应当管理好会议室内物品,不得随意损坏设备,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公务损坏应及时告知中心综合办公室;如出现故意损坏行为,按照中心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理。
第八条 会议室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投影仪、空调等设备,桌椅及时归位,确保各种电器断电、门窗关闭,保持室内干净整洁。
第九条 使(借)用部门(人员)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违反上述规定将取消相关部门(人员)申请会议室的资格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。
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
2015年5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