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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财务管理办法

2007年06月26日 15:51 管理员 点击:[]

第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领导下的专(兼)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。

第二条 中心的各种经费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和部、省、市及中心的有关规定,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。对于中心的重大项目开支,由中心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。

第三条 中心的财务工作服从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,接受学校审计处和财务处的审计、检查和监督。

第四条 中心的财务人员由两人组成,分别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。财务人员的工作对中心主任负责,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检查和指导。

第五条 课题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,实行“谁主持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
第六条 预算外的项目或预算基础上的变更,必须按照立项程序逐级报批审定。

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上一条:关于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会议室使用登记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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