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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

2014年09月25日 15:04 管理员 点击:[]

一、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评估、决策和监督机构,其职权是:

1、审议决定中心的科研研究与学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;

2、确定中心的重大或集体科研项目;

3、对中心研究人员和科研项目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估;

4、审议通过人员聘任原则,并对专、兼职研究员的聘任与解聘进行最终表决;

5、对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监督执行;在必要时,有向主任和中心办公会提出质询的权力;

6、定期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;

7、决定主任和中心办公会提交讨论的其他事项。

二、学术委员会由7-9名教授(或相当职称人员)组成,除本中心的专、兼职研究员外,应尽可能包括市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委员。

三、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,但每届至少须更换三分之一。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,应以书面方式向学术委员会(或中心办公会)提出申请,其缺额按有关规定补聘。如该委员任期已不满一年,也可不在增补。

四、委员名单由主任提出,经中心办公会通过,征得本人同意后聘请,同时报学校备案。怎么搭配深层清洁面膜哪种好护肤25岁用什么护肤品好外用减肥减肥哪个好

五、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,由全体委员推选。

六、学术委员会可聘请秘书一名,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。

七、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,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,由副主任委员召集。日常工作中,如遇重大事项须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,由中心办公会提议,并有一半以上委员到场,可以召集临时性学术委员会。

八、学术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和决定均接受复议和申诉的要求,对复议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。复议的结果为最终决定。

九、学术委员会有秘书负责记录,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,会后上报学校领导并抄送给相关部门或人员。会议记录属学术委员会档案,应按规定妥善保管。

十、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决议、决定委托中心办公会落实执行,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
十一、学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,每位委员一票,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协商或投票方式,使不在当地的委员进行表决。

十二、学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,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,但咨询委员和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。

十三、学术委员会会议可公开举行,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可以旁听。如有两名委员建议,会议可以秘密进行。会议内容只能由主任委员按会议决定的方式和范围发布,其他与会者不得泄露。

十四、学术委员属义务性质,委员不领取薪金和津贴。因开会及工作需要的差旅费、通讯费、资料费等由中心报销。

十五、对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,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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